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編制各省(區、市)農村電網改造升級規劃,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省級規劃是上報投資計劃和項目安排的依據,應包括以下內容:
1、農村電網現狀(包括前期改造投資、形成的工作量等。)和存在的問題;
2.農村電力市場需求預測;
3、農村電網改造升級的目標和主要任務;
4、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布局(落實到縣)和建設順序;
5.投資規模、資金來源和電價計算。
法律依據:
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管理辦法
第二
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是指縣級行政區域內為農村生產生活提供電力服務的110KV及以下電網設施(含用戶電表)。
本辦法所稱農村電網改造升級,是指新建變電站、線路等農村電網設施(原則上不含地下電纜),以及對已運行的農村電網設施進行局部或整體建設、擴容和設備更換。
第五條
農村電網改造升級工程建設資金按照“企業為主、政府支持”的原則多渠道籌集。中西部地區項目資本金原則上由國家安排,東部地區項目資本金由項目法人籌集。銀行貸款由省項目法人統壹安排,貸款償還按現行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