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的廢止,給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帶來了壹定的影響,縮小了用人單位經營權的空間。在辦理程序上,《勞動合同法》和《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還有壹些規定,取消後也會對職工產生壹些影響。
企業應該在管理理念和方法上做出相應的調整。
企業中的員工需要遵守企業相應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崗位職責。員工違反相應的規章制度或未完成相應的崗位職責,企業可根據內部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此,隨著這壹規定的廢除,企業應該杜絕過去依靠行政手段和領導意誌來管理員工的現象。
獎懲措施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體現,應由企業根據自身情況制定。但部分企業壹直沿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管理員工,沒有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內部獎懲辦法。這壹規定的廢止,將失去國家規定的處罰方式和情節的法律支持。
雖然這壹規定只適用於國有或集體企業,但許多其他企業也深受影響。這壹規定的廢止,使有關職工辭退、開除、開除和罰款的規定失去了法律依據。
在日常管理中,很多企業內部規章制度都有對員工罰款的規定。這壹規定的廢止,完全失去了對員工罰款處理的法律依據,即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所以對員工最大的處罰權就是解除勞動合同,無權對員工進行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