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任命和罷免法官的權力和程序: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和法官由法院院長任免。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任免。專門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辦法,由NPC常務委員會另行制定。
初任法官、助理法官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核的方式,按照德才兼備的標準,從具備法官資格的人員中提出人選。擔任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的人選,應當從具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遴選。
法官不得兼任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檢察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律師。
對喪失國籍、經審查不稱職、有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因健康等原因長期不能履行職務的法官,應依法提請免除其職務。
2.法官法的基本原則是“遵循先例”,即法院審理案件時,必須以前壹法院的先例作為審理和裁決的法律依據;對於我院和上級法院生效判決已經處理的問題,如果遇到相同或者類似的案件,在未來某壹天最高法院對另壹個類似案件作出不同判決之前,不得作出與前壹個判決相反或者不壹致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