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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抗制與質詢制之比較

程序法上的對抗制是與質證制相對的壹種民事訴訟制度。在這種體制下,律師主要是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法官則扮演相對被動的角色。理論上,當事人對提出法律和事實負有全部責任;法官只有確認或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義務。

這壹制度主要用於普通法系,是美國民事訴訟法最重要的特征。

詢價制度是指正確的詢價制度。訊問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職權,不論是否有被害人的控告,主動對犯罪行為進行偵查和審判的訴訟制度。在糾問式訴訟中,法院不再是中立的第三方,而是危害公共秩序和君主利益的犯罪行為的負責調查者。

特性

(1)法官具有偵查、指控和審判的職能,依據職權積極調查犯罪,不管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指控;

(2)司法機關負責調查事實,調查和審判秘密進行;

(3)原告只是告密者,幾乎不承擔法律責任。被告人只是訴訟的對象,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只是訊問和起訴的對象;

(4)被告人的供述是最好的證據。刑訊逼供的合法化和制度化。最典型的審問式程序可以在《卡羅萊納州德國法典》(1532)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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