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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長期租賃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隨著農村村民房屋所有權轉移給非集體成員,非集體成員與農村集體之間就宅基地的使用產生了關系。本案中,非集體成員在房屋通常使用年限內,依法享有該房屋下宅基地的合法租賃權。

房屋新所有權人應向集體組織繳納相應的租賃費。

費用標準由雙方自由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法定租賃期限不受《民法典》(2021 1起實施)最長期限20年的限制,但房屋新主人不能通過改建或其他方式提升房屋品質來延長房屋使用壽命。

設立的基礎是將農村房屋轉讓或抵押給集體以外的主體。當然,非集體成員也會通過繼承或接受遺贈或贈與的方式取得宅基地的合法租賃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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