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62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低於規定的限額標準;因結婚等原因,確需蓋新房分戶的;原居住地影響城鎮規劃,需要搬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回原籍且在農村無房的:包括工人、離休幹部、復員退伍軍人、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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