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
第三章成員
第十四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及從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業務直接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能夠使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的服務,承認並遵守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規定的程序的,可以成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單位不得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
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編制成員名冊,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中,農民應當至少占成員總數的80%。
成員總數不足20人的,可以有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成員;成員總數超過二十人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成員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百分之五。
第四章組織結構
第二十六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可以設理事會。董事長是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設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董事長、董事、經理和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由成員大會從合作社成員中選舉產生,依照本法和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對成員大會負責。
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