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系仍然存在,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60日為由主張不予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收到書面拒付通知的。
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不涉及其他勞動關系糾紛的,應當視為未支付勞動報酬糾紛,作為普通民事糾紛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