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第六十九條,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負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的義務。稅務機關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單位應當依法納稅,不得非法攤派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征收稅款。
需要註意的是,我國已經完全取消了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主要是農民)專門征收的水。不能簡單理解為全面取消農業稅意味著農民從此不納稅。
擴展數據:
同壹稅種的納稅人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也可能發生變化,比如農業稅。農業合作化前是個體農戶,農業合作化後是農業生產合作社杜和後來的生產大隊。
後來主要是農村基本核算單位和承包戶,全國取消了農業稅。只有國家公職人員在國稅領取工資,所以國家公職人員也被稱為為人民服務的公仆。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農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