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誤導違法銷售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並責令其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在處理銷售誤導違法行為時,要特別註意公司的處罰。因為這種違法行為具有分散性、多樣性、流動性、頻繁性的特點,只有加大公司的管理責任,才能有效減少這種違法行為。因此,原則上,這種違法行為應視為公司行為,予以處罰。只有在公司證明其事先嚴格履行了控制責任,違法行為輕微,事後又按照公司規定進行了處理的情況下,才可以考慮個別情況不對公司進行處罰。
法律依據: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的通知》第三條本指引所稱欺詐,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違反《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對有關保險產品的真實情況作出虛假陳述的行為。本指引所稱隱瞞,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保險代理機構和辦理保險銷售業務的人員在人身保險業務活動中,違反《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未告知或者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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