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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稅政策

農民自產自銷農產品免稅政策;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回收轉賣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種植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家畜和家禽的飼養;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

(七)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八)出售自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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