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其成員生產的農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生產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的經營模式回收轉賣畜禽,屬於農業生產者銷售自己的農產品,免征增值稅;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種植蔬菜、谷物、馬鈴薯、油籽、豆類、棉花、大麻、糖、水果和堅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種;
3.中草藥種植;
4.樹木的栽培和種植;
5.家畜和家禽的飼養;
6.收集森林產品;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業推廣、農業機械操作與維修等農、林、牧、漁業服務項目;
8.海洋捕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壹)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二)避孕藥品和器械;
(3)古舊書籍;
(四)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五)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無償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六)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進口設備;
(七)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的殘疾人專用物品;
(八)出售自用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