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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在農田保護區建房

法律分析:1。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耕地,必須依法經國務院批準。審批前占用已經成為違法建築,依法應當拆除。

2.根據行政執法的相關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說明自己屬於什麽單位,讓當事人知曉。

3.土地違法案件應當由當地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和調查,並按照調查程序進行。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然後,出具處罰決定書。逾期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上是行政執法的基本程序;違反上述程序屬於行政執法程序違法,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賠償法的規定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采取措施保證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和質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組織在規定期限內開墾與減少的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質量下降的,由國務院責令其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新開墾和整治的耕地,應當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驗收。

壹些省、直轄市由於土地後備資源不足,新增耕地數量不足以補償新增建設用地後占用耕地數量的,必須報國務院批準,減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數量,收回同等數量和質量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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