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久基本農田內不得種植楊樹、案樹、構樹等破壞耕作層的樹木,不得種植草坪、草皮等用於綠化和裝飾的植物,也不得種植其他破壞耕作層的植物。
基本農田的監管,原則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壹般由自然資源局實施。現實中,只要不是大面積惡意破壞和占用基本農田,農民小面積植樹,只要及時糾正、拆除或清理樹木,恢復原狀,就不會被追究責任和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按照以下原則編寫: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建設占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各類、各地區土地的統籌安排;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占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