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發生醫療事故,可向以下部門投訴:
(1)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當事人可向當地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提交相關材料後,由醫學會組織鑒定,並在45日內作出鑒定結論,然後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幫助調解解決;
(2)人民法院在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就賠償金額提起民事訴訟,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處理結果不服,也可以提起衛生行政訴訟。
2.法律依據:《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設立統壹的投訴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並在醫療機構顯著位置公布醫療糾紛解決的方式、程序和聯系方式,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二、醫療事故的處理流程是怎樣的?
1.發生醫療糾紛後,患者應第壹時間與醫務處聯系投訴,索要病歷復印件,並與醫藥代表共同封存病歷;
2.訴訟。提起訴訟後,法院會安排第壹次開庭的時間,主要是確認醫患雙方作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並對雙方提交的病歷進行質證。第壹次開庭後,質證的病歷將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
3.對於醫療事故的技術鑒定,患者應向專家組提交陳述,應盡可能詳細地陳述醫療過程,同時著重指出醫生的醫療行為存在哪些過錯,違反了哪些診療規範;
4.賠償的確定。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後,如果認為構成醫療事故,患者可以依法確定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