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制定本法。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於2003年7月2日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國家采取措施,加強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調整和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發展農業科技和教育,保護農業生態環境,推進農業機械化和信息化,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依法保障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保護農民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方式和期限,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和流轉等。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依法管理集體資產,為成員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組織合理開發利用集體資源,壯大經濟實力。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農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