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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安機關可以合作辦案嗎?

根據《公安實務細則》的規定,跨地區協作辦案的條件是: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偵查和強制措施執行的協作請求,且法律手續完備的,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無條件、及時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協作程序:

1,制作合作信。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與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書,寫明請求協作的具體工作和要求。

2.指定處理。負責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收到異地公安機關的協作辦案函和相關法律文書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

第三百三十五條異地公安機關提出協助調查、執行強制措施等配合請求的,只要法定手續完備,配合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無條件予以配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百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需要異地公安機關協作的,應當制作辦案協作書。

主管協作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收到異地公安機關請求協作的函件後,應當指定業務主管部門辦理。

第三百三十七條對獲得的犯罪線索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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