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條例》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確定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城市規劃和年度房地產開發計劃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經計劃主管部門批準的,還應當報計劃主管部門批準,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建立資本金制度,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20%。房地產開發項目的開發建設應當統籌安排配套基礎設施,按照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實施。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擴展數據:
關於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相關要求的規定:
1、商品房銷售,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
2.房地產開發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的,應當向中介機構出具委托書。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相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3、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和商品房銷售價格,由當事人協商議定;但是,享受國家優惠政策的住宅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廣東省人民政府-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