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違反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在有關自然保護區、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照狩獵證的規定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漁獲的,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許可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