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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如實告知義務。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被保險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不僅得不到保險金和保障,保險公司還可以據此解除保險合同,不退還保險費。

1.保險公司拒絕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無論是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對於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有權拒絕給付保險金,投保人購買保險的目的和意圖無法實現,其良好願望落空。只有在被保險人因疏忽或過失未告知的情況下,法律規定未告知的事項必須符合“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條件,保險公司才可以拒賠。至於什麽叫“影響嚴重”,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壹般理解,不知情事項與保險事故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主要是指不知情事項是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的、決定性的原因。

2.合同終止。投保人不履行告知義務,雙方訂立合同的基礎就喪失了,保險公司就可以取得法律賦予的解除合同的權利。在過失情形下,法律規定“未披露的事項能夠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只有這樣,保險公司才有權解除合同。

3.保險費的處理。對於投保人所交保險費的處理,法律規定可以分故意和過失兩種情況處理。投保人故意不告知的,保險公司不退還保費;投保人未告知過失的,保險公司可以退還保險費。

本案中,被保險人石某被確診為宮頸癌後,在投保時未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詢問,屬於違反如實告知義務的行為。本案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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