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資金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
(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654.38+0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進行違法活動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有哪些情形不適用緩刑。
挪用資金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緩刑:
1,挪用資金40萬元以上或者挪用資金進行違法活動654.38+0.5萬元以上;
2、並非全部返還贓物;
3、* * * *同壹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節嚴重的;
4、在本市影響較大,社會反響強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