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以金錢、財產為媒介發生不正當性關系的行為。也就是非法的性交易,建立在金錢交易基礎上的性關系。賣淫作為壹種違背道德、傷害社會公德的行為,當然是法律不允許的,是違法的。相關法律依據沒有將嫖娼入罪,即沒有相關的嫖娼犯罪,嫖娼不屬於犯罪行為。嫖娼雖然不構成犯罪,但不代表不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承擔法律責任。賣淫嫖娼的,可以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