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132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分擔民事責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雖然雙方意見不合導致女方抑郁,但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和自殺的嚴重後果。感情糾紛後,女方無法理性面對,選擇極端方式結束生命,其死亡後果應由自己承擔。
戀人在戀愛期間有選擇維持或終止戀愛關系的權利。男女雙方終止與對方的戀愛關系是壹種正常的行為,並不是不道德的。當男方無法預知女方自殺,就無法避免悲劇的發生。因此,男方自殺對女方造成的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而且男方對女方的死亡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為,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關於戀愛中的壹方是否因失戀而自殺的問題,法院規定,在男女戀愛過程中,壹方提出結束關系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另壹方自殺造成人員傷亡的,後果由自己承擔。但提出結束關系的壹方對另壹方的自殺傷亡後果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稱的賠償責任。指出雖然結束戀愛關系的壹方對對方自殺傷亡的後果沒有過錯,但結束戀愛關系畢竟是對方自殺傷亡的誘因。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讓其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以示對生命的尊重和對生者的撫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