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 *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構成重婚罪。民事責任:屬於判決離婚、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刑事責任: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與婚內其他異性成員同居,但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判決離婚、賠償離婚損害的法律案件。
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1.從重婚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具有直接性和故意性。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現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
2.重婚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只是重婚罪的客體。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是重婚違反了壹夫壹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實施了婚姻的重疊行為。即重婚罪同時存在兩次婚姻關系,前壹次婚姻關系是否合法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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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民法典》第1043條規定,家庭應當樹立良好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誠,互相尊重,互相關心;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