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父母與兒媳之間、嶽父母與女婿之間的關系,雖然與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是相稱的,但不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不具有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此,兒媳對公婆、女婿對公婆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不履行義務、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
從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贍養義務由子女承擔。結婚組建家庭後,這種關系並沒有改變。子女對父母只有贍養義務,媳婦對公婆沒有贍養義務。但由於雙方都是已婚,贍養父母的費用壹般是夫妻雙方的同壹財產。因為贍養父母的合理費用,壹方有權幹涉。
擴展數據:
民法通則
第二十六條父母與子女的法定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有贍養、幫助和保護父母的義務。
婚姻法
第二十壹條父母和子女的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在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有權要求子女支付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