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不止李女士有這種經歷,國內也有太多女性在結婚生子後,孕期需要休息半年左右。但是很多公司都不願意交這個費用,那麽我們有什麽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首先是勞動法,明確規定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合同履行期屆滿,勞動合同也應在知識產權交付壹年後終止。所以在我們懷孕期間,即使合同到期,我們也可以繼續推遲到產後壹年。很多人都不知道這個法律法規,所以要普及我們的法律意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1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孕婦禁忌從事的活動。如果妳的雇主違反了這壹條,妳必須及時向勞動局投訴。勞動局會處理這件事,給妳壹個合理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