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四十四條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處理享有知情權和決定權,並有權限制或者拒絕他人處理其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個人有權從個人信息處理者處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本法第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個人要求查閱、復制其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提供。
第四十六條個人發現其個人信息不準確或者不完整的,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更正或者補充。
個人要求更正或者補充個人信息的,個人信息處理人員應當對其個人信息進行核實,並及時更正和補充。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主動刪除個人信息;如果個人信息處理者沒有刪除,個人有權要求刪除:
(壹)加工目的已經達到或者不再需要達到加工目的的;
(二)個人信息處理器停止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或者儲存期限已過;
(3)個人撤回其同意;
(四)個人信息處理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約定處理個人信息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存期限未滿,或者刪除個人信息在技術上有困難的,個人信息處理者除存儲並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外,應當停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