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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就業是壹種非刑罰處罰方式嗎?

法律分析:“禁止就業”措施是壹種預防性禁止措施。根據《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條款,分則規定,因利用職務之便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反職業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法院據此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利用職務之便犯罪被判刑的,或者因違反職務所要求的特定義務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防止重新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員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壹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其從事相關職業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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