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是,員工的告知義務是有條件的。只有當用人單位要求了解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勞動者的基本情況時,勞動者才有如實說明的義務。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信息包括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學歷、職業資格、工作經歷以及壹些與工作相關的個人信息,如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員構成等。對於大多數工作來說,婚育狀況通常與勞動合同的履行沒有必然聯系,屬於個人隱私。所以勞動者沒有告知的義務。現在很多公司以各種借口選擇不進已婚女性,尤其是孕婦,導致女性在求職時因為害怕或者其他原因而隱瞞相關信息。所以,如果不是孕婦不能從事的特殊崗位,不能以懷孕或已婚為由拒絕錄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 *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將您的手機用作電腦的熱點。可以上網但是不能玩魔獸世界。下一篇:在校學生找人打同學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