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勞動者辭職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提出辭職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壹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壹)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如何規定勞動合同的時間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壹定期限,期限屆滿後勞動法律關系立即終止;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種合同壹般適合技術性強、工作連續性強的崗位;
3、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在於合同的終止條件是約定的,而不是固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