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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1)知情權,即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有權了解本單位作業場所和崗位存在的事故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建議權,即員工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3)批評權和檢舉控告權,即職工對本單位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4)拒絕權,即員工有權拒絕違章作業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員工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工作場所。

(6)依法向單位要求賠償的權利;

(七)獲得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8)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權利。

(9)員工應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10)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能力。

(11)員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舉報的人員應當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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