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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體育法規

與體育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

1995年8月29日,歷經八年反復醞釀,歷經八年苦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下簡稱《體育法》)終於在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全體會議上壹致通過。

《體育法》的頒布,不僅填補了國家立法的壹項空白,也標誌著我國體育工作進入了壹個新階段,是新中國體育事業發展的壹個裏程碑。2008年8月29日是《體育法》頒布13周年,也恰逢北京2008年奧運會圓滿結束。

擴展數據:

總的來說,1995頒布的《體育法》最大的不足是內容比較寬泛,缺乏具體的要求和實施細則。如果公民及其體育權利沒有明確的界定和表達,權利保護機制嚴重缺失;體育糾紛越來越多,但糾紛解決機制明顯缺位;目前體育事業正逐步走向市場化,但體育市場沒有基礎,管理混亂。

競技體育和群眾體育很難有準確的定位和協調機制;體育事業特別是全民體育事業缺乏足夠的資金保障。對於體育發展中的這些問題,迫切需要通過修改和完善現行體育法來解決。

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對中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的進壹步發展和繁榮,特別是對中國體育事業的發展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在這種背景下,我們應該趁著奧運會的東風,盡快修改完善現行的《體育法》,與時俱進,時不我待。

我國現行《體育法》應逐步修改完善,明確界定競技體育運動員的法律地位,明確運動員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運動員的運動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規範運動員的選拔、訓練和退出機制。

規範體育無形資產的商業利用,讓“劉翔”和“足球”的類似問題有了規範的法律操作標準和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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