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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和內地法律哪個好?

香港的法律體系屬於普通法體系(普通法系)。即使在回歸中國後,它仍然遵循這壹法律制度。

1.普通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判例法的地位比成文法更重要。

2.英美法系的法官可以援引成文法、法律或判例在壹定範圍內創制法律。

3.英美法系以當事人為中心的對抗(或抗辯)程序。

中國大陸現行法律體系是以歐洲大陸的主流法律體系——大陸法系為基礎的。

1,民法體系以成文法為代表。

2.民法法官的管轄權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援引法律,不能創造法律。

3.大陸法系以法官為中心的訊問程序。

法的本質及其法律制度是中國大陸主義的社會主義制度,它是在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指導下形成的。目前已經發展到“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新階段。而香港實行的是資本主義制度,壹般以個人自由主義為導向。同時,香港遵循判例法優先的原則,在長期的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形成了壹套適合香港資本主義經濟和政治發展的法律制度。

因此,本質上,這兩種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不同的經濟基礎之上的。內地和香港的法律維護不同的經濟和社會制度,反映不同的社會階級意誌。沒有標準來判斷雙方是否因社會形態不同而導致法律意識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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