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壹)》第四十三條聚眾賭博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累計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總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在二十人以上的;(四)組織十名以上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五)因賭博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情形。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應予立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