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第二十七條國家在與軍事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以及與裂變、聚變物質或者由這些物質衍生的物質有關的國際服務貿易中,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維護國家安全。
在戰時或者為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國家可以在國際服務貿易中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壹條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未給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國民待遇,或者對原產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貨物、技術或者服務未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
第三十二條在對外貿易活動中,不得實施違反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壟斷行為。
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施壟斷行為,危害市場公平競爭的,依照有關反壟斷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危害對外貿易秩序的,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