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拍賣法相關條款: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的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十八條第二款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六十壹條拍賣人或者委托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對拍賣標的的瑕疵作出說明,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如果是委托人的責任,拍賣人有權向委托人追償。
拍賣人或者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實性或者質量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拍賣標的因瑕疵未申報的,請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壹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