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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違約的法律規定

合同中的違約是指當事人在沒有任何口頭或書面表達或任何積極行為的情況下,沈默地表達了自己的意思。通常,要約生效後,承諾的表示必須由允諾人明確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必須通知要約人。因此,違約壹般不構成承諾。但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特殊情況下,默許可以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承諾,該承諾壹般可以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但是由於其他原因,承諾超過承諾期限到達要約人,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承諾,該承諾有效。

第四百九十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這裏默認為合同的成立。

第四百九十條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在合同簽字或者蓋章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認可的,合同成立。在這裏,合同的成立是行為默許的。

第六百二十壹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逾期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第六百三十八條試用期滿後,試用買賣的買受人未表示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同意購買。也就是默認願意買。

第二百壹十壹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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