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乘客搶奪公交車司機方向盤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搶奪方向盤對公共安全構成極大威脅,構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實施相關行為會危及公眾的安全,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但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情況發生的心理狀態。相關行為人壹般會被認定為間接故意,具有放任結果。這個罪名有兩個判決。壹是危險犯,構成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實際行為人,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同時,受害方還將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加害方要求民事賠償。即使公交公司出於與其他乘客的合同義務,提前賠償了損失,最終還是要向肇事者追償所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斷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