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會計師事務所職業責任保險暫行辦法》第三條:鼓勵會計師事務所根據事務所管理和發展需要,辦理職業責任保險。會計師事務所投保的職業責任保險累計賠償限額達到本辦法第九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數額的,可以不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對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的處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協議或章程辦理。
《審計機關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第三條:審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自覺接受紀律約束,保證審計工作質量,提高審計工作水平。
第四條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是: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努力工作;
(二)努力學習,更新知識,學以致用,積極主動,具備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依法審計;
(四)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持職業謹慎,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五)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六)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七)遵守廉政勤政規定和審計工作紀律,廉潔自律,勤奮工作,愛崗敬業;
(8)謙虛謹慎,平等待人,樹立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