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保護優先原則
保護優先原則是指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戰略和規劃中把環境保護放在優先地位,堅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必須與環境效益相壹致的原則。
(2)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
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是指采取各種預防措施,把環境問題消滅在萌芽狀態;積極控制已經產生的汙染;在處理環境問題時,要正確處理預防與控制、個體控制與區域控制的關系,綜合運用各種防治手段,控制汙染,保護和改善環境。環境保護法的壹系列基本制度,如環境規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跨行政區汙染防治制度等,都體現了這壹原則。
(3)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是指公眾有權利和義務參與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規定,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同時,還規定了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社會監督的權利,建立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環境保護法》規定,每年的6月5日為環境日。
汙染者付費原則
汙染者付費原則是確定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所造成的危害後果和不利影響的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其內容包括:
1.汙染者付費:汙染者承擔汙染環境造成的損失和治理汙染的費用。
2.使用者補償:開發利用資源者應承擔經濟補償責任。
3.保護開發者: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人有保護環境資源的義務。
4.破壞者的恢復:對環境資源造成破壞的單位和個人,有恢復和整治環境資源的義務。
5.對造成損害者的賠償:追究造成損害者的賠償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