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管理辦法》共7章62條,包括總則、總則、競爭性談判、單壹來源采購、詢價、法律責任和附則,自04年2月14日起施行。* * *第七章第六十二條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全面系統地規範了三種非招標采購方式,主要包括:壹是符合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采購項目非招標采購方式的審批程序、談判小組和詢價小組的組成、責任和義務、保證金的繳納和退還、合格供應商的選擇方式、交易結果的公告等。二是全面規範了三種非招標采購方式的全過程,包括: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的適用、具體程序、談判要求、談判文件中可以實質性變更的內容、確定供應商的標準;單壹來源采購的公示要求、談判程序和記錄;詢價采購方式的具體程序和要求,確定交易供應商的標準等。三是在《政府采購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基礎上,補充明確了政府采購當事人及相關人員在非招標采購活動中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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