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絡上傳播謠言的法律責任有三種:
壹是民事責任,即散布謠言侵害公民個人名譽權或者侵害法人商譽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責任;
二是行政責任,即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尚不構成犯罪的,將受到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三是刑事責任,即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如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預警並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虛假的而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此類犯罪要受到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侵犯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的,適用前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