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者求助。有關單位接到家庭暴力的投訴、反映或者求助後,應當給予幫助和處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些有經濟困難的人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夫妻關系破裂的,受害方可在離婚訴訟中請求受害方賠償。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暴力法》。
第三十三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三十五條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