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八條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齡二十五周歲至六十五周歲;
(三)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五)在公證處實習兩年以上或者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並在公證處實習壹年以上,並經考核合格。
第十九條。從事法學教學、研究並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從事審判、檢察、法律服務工作十年以上的公務員、律師,離開原崗位,經考核合格,可以擔任公證員。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執業證書被吊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