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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單位臨時工的未來

法律分析: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就是我們所說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納入編制管理,每個工作人員占用本單位壹個人事編制。有編制也意味著資金支持。通過其他正式程序(如軍轉)進入機關的人員,在遇到編制不足時,可以暫時不占用單位的編制,這也是很多單位人浮於事的原因。

但是隨著社會服務的擴大,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總數在2012之後基本沒有增加,造成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的相對短缺,所以也出現了機關事業單位臨時工。

在機關事業單位,聘用臨時工作人員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壹種是勞務派遣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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