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四十七條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不滿三個月的處罰: (壹)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的;(二)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業務;(三)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或者代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的;(四)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後兩年內沒有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五)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