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臨時上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管所申請臨時行駛號牌:
(1)未售出;
(二)以購買、轉讓、贈與等方式取得的機動車未經登記的;
(三)新車出口;
(四)開展科學研究和定型試驗;
(五)軸重、總質量和外形尺寸超過國家標準而不予登記的專用機動車。
有哪些情況可以向當地車管所申請臨時號牌?
1.從車輛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需要到車輛購買地車管所辦理臨時號牌;
2.車輛轉移登記且已繳納正式號牌的,需到當地車管所辦理臨時號牌,才能駛回當地;
3.在當地未辦理正式牌照的新車,在外地需要改裝時,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牌照。改裝後需要在當地辦理臨時車牌才能駛回原區域;
4.在本地買車,開到外地,需要在本地辦理臨時車牌,開到外地,反之亦然;
5.車輛註冊還沒定,需要臨時試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