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處置方法是制作處置報告,報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監管、資產核實、資產統計和綜合評價等基礎管理工作。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資產(包括調撥、轉讓、掛失、報廢等。),應當向主管部門或者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並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處置。(壹)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占用、使用的固定資產處置在規定標準以上(具體規定標準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或授權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財政部審批;低於規定標準的審批權限由主辦和承辦部門決定。(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固定資產處置的審批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