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養育是指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包括餵養、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動的費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但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並不是單純的18歲成年人,還有壹些特定的情況。子女已滿18周歲,但無正常勞動能力或勞動能力不足,無法掙錢維持正常生活費用的;或者在孩子還在接受教育,沒有獨立生活的條件和能力的情況下,如果父母有能力,也需要支付基本的贍養費。而且,就中國而言,孩子在學生時代讀書,大部分已經成年,但又無力賺錢,不養也不現實。另外,如果子女16歲以上18歲以下,但有足夠的工作能力完全承擔個人費用,維持正常生活,那麽父母可以不支付贍養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
第十壹條兒童保育費的支付期限壹般為兒童年滿18周歲。父母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且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能夠維持當地壹般生活水平的,可以停止支付托兒費。
第十二條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壹,其父母有支付能力的,仍應承擔必要的育兒費用: (壹)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還在學校學習的;(三)沒有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