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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沒收的手機壹般過幾天就還回來。

警察沒收的手機壹般三天就還回來。如果發現扣押的物品確實與案件無關,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扣押。公安機關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被處罰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可以拍賣扣押的財物。

如果手機是涉案物品,派出所會扣押,自然會收繳。如果手機不是涉案物品,可以不收,但還是要交給派出所保管,並開具暫扣單。傳喚結束後,可以拿回手機等物品。被查封的場所、設施和財產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公安機關先行賠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9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時,可以扣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被侵權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財產,不得扣押,應當登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不得扣押。

扣押的物品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物品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

扣押的物品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及時返還;經查證屬於他人合法財產的,登記後應當立即返還;六個月無人認領或者無法確定權利人的,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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