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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個主體負責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源於《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法律援助不僅是政府的責任,也是社會和每個人的責任。

《條例》第七條規定,國家鼓勵社會捐助法律援助活動。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條規定,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人民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條例用三條規定鼓勵組織和個人伸出援手,可見國家對法律援助的大力提倡。可以說,法律援助人人有責。

擴展數據:

法律援助是壹種為那些在法庭上無力支付法律代理費用的人提供律師的制度。它是為了確保每個人,無論貧富,都能在法律面前得到平等對待,都有律師辯護的權利,都有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

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律援助

中國政府網-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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